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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宣传月——税法知识解答]

 

年收入12万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知识问答

 

1.哪些人必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也就是说,所有纳税义务人均可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平时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达到12万元,无论其平时取得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除了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个人追缴应纳的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较难界定,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收入包括哪些项目?

“年所得”指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的合计数,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年所得。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的年所得额=上述的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且月平均工资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域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上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具体为: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4.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适用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三十条规定的外籍人员等,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计算缴纳的“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包括个人缴纳的“三费一金”),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且月平均工资未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域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企业债券利息5000+稿酬所得6000+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5.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11日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1日至3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11日至3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7.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