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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地方税务局汉台分局停、歇业挂牌公告制度实施办法



为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依照《汉中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停、歇业挂牌公告制度》(以下简称《挂牌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挂牌公告》的范围

在汉台区境内,凡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应税劳务由地税汉台分局负责征管的,因故停、歇业的工商个体户、私营企业、承包承租个人(以下简称业户),均属《挂牌公告》的范围。

二、申请

业户应提前三天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因故停、歇业的事宜,同时领取并填写《地税汉台分局停、歇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交管户片管员。

三、受理

管户片管员收到业户提交的《审批表》必须在二个工作日进行调查核实,审查无误签字后将《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主管地税机关单位领导审批。单位领导收到管户片管员报送的《审批表》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批准签字后,交公告执行人《审批表》一式一份,公告执行人依此作为登录《地税汉台分局停、歇业记录薄》(以下简称《记录薄》)的凭证;退管户片管员《审批表》一式二份,管户片管员留存一份,由其依此作为登录纳税台帐、卡片的凭证;管户片管员退业户留存一份,业户依此作为停、歇、复业证明的凭证。

四、公告

公告执行人根据《审批表》的内容,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制《地税汉台分局停、歇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式三份并挂牌公告。公告执行人留存一份,依此作为挂牌公告的执行凭据;一份由公告执行人张贴在业户生产经营处,依此作为业户停、歇业的公告证明;一份由公告执行人张贴在本单位税务公告栏,依此作为业户停、歇业的社会监督证明。

五、管理

(一)凡挂牌公告的业户和执行公告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告执行人必须由本单位税收检查组或管理组的税务人员担任。

(三)停、歇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律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填报《审批表》,或未按要求办理清缴税款、发票缴销、税务登记封存等手续的业户,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审批。

2、停、歇业期间擅自提前复业的业户,视为已恢复营业,应按正常经营户征管。

3、停、歇业期满后,既不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期复业的业户,除视为已恢复营业,按正常经营户补税外,并按偷税论处。

4、主管地税机关领导、管户片管员、公告执行人(以下简称税务当事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查、审批、公告,加强对停、歇业业户的监督和管理。凡超过三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审批或复业一个月内未登录纳税台帐、卡片、《记录薄》的税务当事人,除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对其还予以经济惩戒。

六、本办法由汉中市地方税务局汉台分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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