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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地方税务局汉台分局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规则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汉台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纳税申报规则:
1、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定手续。除税务代理人员外,税务人员不得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申报表并代为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表必须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私章。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或其他应税项目,均应持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税务机关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也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减免税统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统一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纳税资料,任何税务人员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征收员不得接收其他的纳税申报表。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填写《延期申报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办理纳税申报,又不申请延期申报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满后次日内,由税收管理员填写“税收违法行为期限改正通知书”报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送达纳税人,责令三日内申报纳税。不按期申报、情节严重的报请本单位领导同意,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或报经分局批准后,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不按期申报又不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又未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的,按分局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经济惩戒规定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处理。
二、税款征收规则
1、税收征收员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和法定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违反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税率;不得擅自接受无税收管理员审核签字的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或纳税人拒绝扣收税款而扣缴义务人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造成税务机关失去对纳税人制约的,应追究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4、基层征管单位依照分局《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对零期不易控管的税款进行委托代征。
5、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款。即: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户的税额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核定;对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核定,按分局《核定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报分局税征科审批后执行。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交纳的,报经分局局长批准后,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收缴税款,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税款及滞纳金的征收、罚款的收缴,一律使用统一的完税凭证和罚款收据。严禁不开票或打“白条”收税。
8、税收征收员按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入库税款,不得改变税种或混淆入库级次。
9、纳税人申请退税或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并上报分局。分局在接到上报的申请及调查意见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10、税收管理员应建立并登录《管户户籍薄》,及时对管户变化情况进行记录,按规定传递征收资料信息。
11、征收员、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漏征漏管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12、征收员、管理员按期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当月税款征收、纳税申报等情况,做好税源分析等工作。
三、过错行为责任追究: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税收管理员按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每项处以30元罚款的经济惩戒。
1、未按规定收集纳税申报表与其他纳税资料的;
2、未按规定收集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以外的纳税申报表与其他纳税资料的;
3、未按规定填写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的;
4、未按规定受理延期纳税申报的;
5、未按规定督催纳税人申报的;
6、未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的;
7、其他违反纳税申报的行为。
(二)税收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分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每项扣1分:
1、代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纳税申报表》或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
2、收集《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不齐全的;
3、因过错造成逾期纳税申报和征收税款的;
4、片区内漏征漏管户超过分局规定标准的;
5、宣传税收政策不及时、不到位,导致改变税种或征税项目的;
6、纳税辅导错误,导致税款不及时入库的;
7、未登记《管户户籍薄》的;
8、不履行协助发票管理职责,导致纳税人自印或领购发票出现错误的;
9、不到实地审核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的;
10、不履行催报催缴职责,导致欠税发生的;
11、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约谈的;
12、未对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违章行为进行纠正的;
13、其他过错行为。
(三)税收征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分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每项扣1分:
1、未使用统一的完税凭证和罚款票据的;
2、工作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填开完税凭证和罚款票据错误的;
3、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取纳税人钱物,或与纳税人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偷税或少缴国家税款的。
4、其他过错行为。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1、使用分局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以外的纳税申报表式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最高至1000元。
2、逾期纳税申报的,每天处予100元罚款,最高至2000元(不含);
3、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下列行为的,按分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每项扣1分:
1、逾期申报纳税不按规定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超过责令改正期限仍不申报纳税的;
2、不按规定纠正税收管理员、税收征收员过错的;
3、不按规定处罚税收管理员、税收征收员的;
4、其他过错行为。
四、本规则由汉中市地方税务局汉台分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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