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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地方税务局汉台分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我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我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贯彻税收政策为前提,规范所得税征管为手段,强化依法治税为目的,把我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原则 我局确认核定征收业户的原则是:以总局《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六项条件为依据,实行征收单位初审、分局集中审批的原则。
二、核定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明显帐证不全、帐实不符、财务管理混乱的业户;2、年销售(营业)收入在60万元以下的业户(新办劳服企业、福利、校办企业除外);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各类中介机构(个别符合查账条件的应报分局审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调查测算,确定我区核定征收的标准为:
1、实行应税所得率的征收办法。
(1)工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为12%;
(2)商品流通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2%;
(3)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8%;
(4)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2%;
(5)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5%;
(6)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应税所得率为10%;
(7)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8%。
2、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根据我局征管工作实际情况,对部分企业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各征收单位要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排,并结合我市GDP发展速度认真测算,按年逐户核定应纳税额。
3.新办企业应按其月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换算成全年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后,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本年度应纳税额。
三、计算办法
我局采用定额征收的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各征收单位根据纳税人上年度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加上当年我区GDP计划增长10%的增长额,按照分局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核定每户企业年度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10%)×应税所得率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1+10%)×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实施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强化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是地税收入的重要增长点。因此,各单位尤其是单位领导,一定要认真学习总局《暂行办法》,提高对核定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勤政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分局确定的要求和标准,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突出重点,落实好本单位的核定征收工作。
(二)为切实加强建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分局要求各征收单位按照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的六项条件标准,对建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严、从高审查其查账资格,并作为此次核定征收工作的重点及强化建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手段。原则上,3年未缴纳所得税的或者年利润率低于3%的建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按照分局规定的标准实行核定征收。对各征收单位上报的查账征收户,分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复查确认。
(三)对国有、集体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即企业性质按个体征管)的,在保持原计算方法和原税负不降低的前提下,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不按个体性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对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包括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各征收单位应变更其税务登记,并对其经营所得比照此次核定征收的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
五、工作要求
(一)各征收单位接通知之后要逐户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审核和上报(一式四份),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中计算出核定户的年应纳税额,同时应附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待分局确认后再按应纳税额征收。
(二)税征股是我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单位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局的当年工作安排,按时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报送分局税征股审批;税征股应根据审批情况,分单位、分类设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审批汇总表》,掌握全局的审批及税源变化情况,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适时调整核定征收的工作重点,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三)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局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应按照分局审批的核定征收税额分解到季,按季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入库。申报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及专管员分两级设立《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一览表》(表式附后),按季填列,年末汇总装订入档。此表将作为考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各所(厅)管辖的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业户,其所得税征收方式均应上报分局进行审批确认。凡未经分局审批的业户,一律按核定征收方式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且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各单位应本着敬业负责的态度,扎实认真地开展好此项工作,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应逐行审签,内容详实可靠;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应章戳齐全,责任明确。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监督,对各征收单位确定的查账征收户,分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即改按核定征收方式追缴应纳税款;对核定征收户的税款入库情况逐户翻票核对,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造成税款流失的,除责令限期追缴入库外,将依照(国税发[2001]126号)《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核评比
分局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创佳评差的“税政业务”中进行考核,并对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以促进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稳步推进。
七、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的六个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应设置而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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