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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地方税务局汉台分局关于不足起征点业户免征地方税收认定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促进西部经济发展,拓宽就业渠道,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下岗失业人中再就业工作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有关规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免税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征业户管理的范围和税收政策界限。
1、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交通运输、建筑业和饮食业、理发业、旅店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均可依法申请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按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征收。
2、从事货物销售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月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不足起征点的业户,可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除税法和条例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依法照章征收。
3、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按原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起点和计征率执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按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4、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件违法从事工业、商业、加工、交通运输、建筑和饮食服务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漏管户的清查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减少跑、冒、滴、漏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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